移轉醫療器材許可證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DV-113-重訴-680-20250121-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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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和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移轉醫療器材許可證事件,上訴人就本訴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本訴部分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關於 本訴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偕同上訴人將附 表1 標號1 至10所列醫療器材許可證向衛生福利部申請移轉登記 予上訴人。三、被上訴人應使訴外人馬來西亞商Qualtek Consul ting Sdn. Bhd.公司將附表1編號11所列醫療器材許可證移轉登 記予上訴人。」,上訴人本訴部分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下同) 8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1,4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