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委任事務款項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PDV-113-重訴-697-20241118-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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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97號 原 告 林玉能(原名林清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信義間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97號請 求返還委任事務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62,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