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PDV-113-重訴-726-20241223-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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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26號 上 訴 人 捷揚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珮瑜 被 上 訴人 洪碩徽 林重光 馬兆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3年重訴字第726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按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 明文,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531元 (131,875元+79,128元+7,5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