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民事和解切結書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PDV-113-重訴-748-20241008-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48號 原 告 洪金城 被 告 林而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民事和解切結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兩造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簽立之 和解切結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05,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2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86,239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