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PDV-113-重訴-761-20241004-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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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61號 原 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浩宇(即被繼承人劉達成之繼承人)間請求返 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原告 債權本金新臺幣(下同)10,097,567元加計至本件起訴前1日即1 13年8月1日之利息,合計為11,421,83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58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8 8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1,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一併提出起訴狀證物二存證信函之回 執證明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