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PDV-113-重訴-814-20250210-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壽山油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博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21,904,7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96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 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