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確認取回請求權等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PDV-113-重訴-858-20250225-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58號 原 告 陳智裕 鄭麗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律師 吳煜德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潘慶茹之遺產 管理人)設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二九0 法 定 代 理 人 郭曉蓉 被 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法 定 代 理 人 彭幸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確認取回請求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因關於財產管理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管理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第十四條、第二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大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總建設公司)、潘慶茹前 邀同郭貞祥、陳政男、洪玉銘、潘陳嫦娥為連帶保證人,向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新臺幣(下同)三千萬元,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間將前述對大總建設公司、潘慶茹等人之三千萬元本息債權讓與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八年十二月間將前述債權讓與聚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聚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九年十二月間將前述債權讓與原告二人,並均依法通知大總建設公司、潘慶茹等債務人;其中債務人潘慶茹於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死亡,且無人繼承,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以九十九度司財管字第六十號民事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一0二年一月改制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下稱國財北分署)為潘慶茹之遺產管理人,管理潘慶茹所遺留、坐落臺北市○○區○○段○○段○○○○○○○○地號、權利範圍各三分之一之土地,及坐落臺北市○○區○○段○○段○○○○地號、權利範圍二分之一之土地。 (二)原告於一00年間聲請拍賣國財北分署所管理之前述潘慶茹 遺產取償,經士林地院民事執行處以一00年度司執字第三三八二九號執行事件受理,並拍賣前述不動產後依法分配,原告獲償三千二百四十五萬三千三百二十六元,尚餘一千三百七十一萬一千四百九十元債權未獲償;但潘慶茹遺產其中坐落新安段四小段之土地設有以郭貞祥為權利人、擔保金額一千萬元之抵押權,而郭貞祥未提出可證明債權之文件,是士林地院系爭執行事件遂依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將拍賣所得價金其中一千萬元在士林地院提存所以一0二年度存字第五六六號提存事件(下稱系爭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原告另訴請求確認郭貞祥對潘慶茹以抵押權擔保之一千萬元債權存在,經確定判決確認郭貞祥對潘慶茹並無一千萬元之抵押債權,則是筆提存金郭貞祥無權受領,應歸潘慶茹。惟國財北分署迄未依提存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向士林地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致原告未能就是筆提存金取償。爰請求確認國財北分署對士林地院系爭提存事件提存金一千萬元及法定利息之取回請求權存在。 三、經查:本件被告國財北分署、士林地院均為機關,其中國財 北分署設在臺北市○○區○○○路○段○○○號三樓,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士林地院設在臺北市○○區○○路○○○號,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是本件屬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情形,如有民事訴訟法第四條至十九條規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應由該法院管轄。而原告起訴係主張國財北分署就所管理之潘慶茹遺產即系爭提存事件提存金有取回請求權存在,性質為因管理(潘慶茹遺產)財產有所請求涉訟,請求之對象即為士林地院,而國財北分署所管理之財產原為坐落臺北市士林區之土地持分,經士林地院民事執行處拍賣後,現在提存在士林地院提存所,仍在士林地院管轄區域內。 四、本件被告住所不在一法院之管轄區域內,本件訴訟為因管理 財產有所請求涉訟,所管理之財產及請求對象均在臺北市士林區,在士林地院管轄區域內;揆諸首揭法條,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後段規定,應由因管理財產有所請求之共同管轄法院士林地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將本件訴訟移送於因管理財產有所請求涉訟之共同管轄法院士林地院。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