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DV-113-重訴-887-20250227-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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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87號 上 訴 人 鄭文墩 即 原 告 鄭文吉 鄭文貴 被 上訴人 康陳圳 即 被 告 4樓 訴訟代理人 陳博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 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2月3日、同年月10日分別由上訴人、上訴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收受,有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87號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查詢清單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