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PDV-113-重訴-894-20250304-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94號 上 訴 人 張惠芳 九皇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敏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山河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