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PDV-113-重訴-896-20250319-5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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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96號 抗 告 人 陳文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葉美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 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嗣抗告人對於民國11 4年2月18日本院駁回其第二審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 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