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信託關係等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PDV-113-重訴-914-20241211-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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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14號 抗 告 人 金富宇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金富譽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王周美玉間請求終止信託關係等事件,對 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2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自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又民事抗告狀雖記載王 祐田為抗告人,然王祐田並非原裁定之當事人,且相對人為法人 ,有獨立人格,與王祐田非同一主體,難認王祐田有得對原裁定 提起抗告之權限,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