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PDV-113-重訴-915-20250305-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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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立為 訴訟代理人 陳有滕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棋勝汽車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9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3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 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4,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科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