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PDV-113-重訴-922-20250204-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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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人電通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煜翔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點睛石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681萬1,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1,941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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