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PDV-113-重訴-997-20241014-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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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97號 原 告 鄭金釵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俊宏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款項「新臺幣伍佰億元」,未依 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裁定限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裁定經郵務人員送達,因未會晤原告本人而於113年9月25日寄存送達於原告在起訴狀所寫地址之當地警察局(莒光派出所),已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