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PDV-113-金更一-2-20241024-1

字號

金更一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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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宋承霖 柯昱任 邱楨幀 楊成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韻婷、林耿宏、王晨桓、林若蕎、張睿志、林 敬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告王韻婷、林耿宏、王晨桓、林若蕎、張睿志、林 敬智最新戶籍謄本(非記事省略戶籍謄本),並以書狀陳報其住居所地址,以為書狀繕本之送達。 二、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二、三項之聲明未具體明確,縱 為勝訴判決,亦無法執行,請以書狀更正:⒈請以附表彙整附件1所示虛擬通貨買賣契約關係(需標明各該購買人、金額、時間),並請統一彙整原告宋承霖、柯昱任、邱楨幀、楊成鈞各自購買之金額(應提出計算公式)。⒉請以附表彙整標明被告王韻婷就附件1所示虛擬通貨買賣契約關係應各自返還原告宋承霖、柯昱任、邱楨幀、楊成鈞各之金額(應提出計算公式)。⒊請以附表彙整標明被告就附件1所示虛擬通貨買賣契約關係應各自連帶返還原告宋承霖、柯昱任、邱楨幀、楊成鈞各之金額(應提出計算公式)。 三、請重新提出內容清晰、堪以辨識、完整無缺漏之附件1所示 虛擬通貨買賣契約全部文件影本,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四、民事起訴書、補正書及全部書狀之電子檔請一併傳送至電子 郵件信箱:tpd0000000icial.gov.tw○○○○○○○○○○,書狀電子檔請均以「Word文字檔」寄送,勿轉換成PDF檔、純文字檔或壓縮檔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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