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PDV-113-金-108-20250317-1
字號
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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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108號 原 告 趙日慶 被 告 李牧耘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原告撤回本件訴訟並聲請再開辯論,本院認有必要命 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芮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