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PDV-113-金-108-202503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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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108號 原 告 趙日慶 被 告 李牧耘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原告撤回本件訴訟並聲請再開辯論,本院認有必要命 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芮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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