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PDV-113-金-118-20241213-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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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牧耘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景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946,989元(9,933,843元 +2,013,1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5,74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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