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PDV-113-金-13-20250321-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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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13號 上 訴 人 莊舒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奎銘、蕭博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830,9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5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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