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DV-113-金-199-20250227-2
字號
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19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潘志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紹宏因113年金字第199號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玖拾陸萬壹仟陸佰零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玖仟 貳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