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PDV-113-金-211-20250102-1
字號
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211號 原 告 徐兆彰 被 告 李牧耘 張弘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 仟柒佰捌拾柒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原告超過新臺幣陸拾 貳萬肆仟陸佰元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0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至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是否合法,仍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惟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95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4月23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被告賠償其所受如附表一所示之損害,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572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然本院刑事庭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認定原告因被告犯銀行法第29條之1、第29條第1項、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及準存款業務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所受損害如附表二所示(見系爭刑事判決第163頁),足見原告請求如附表一編號4至11所示部分,並非系爭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不得就超過部分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仍應許其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是以,原告就超過部分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未註記者均同)66萬元、美金6萬3,000元(計算式:31,500元+31,500元=63,000元)、港幣57萬元(計算式:130,000元+130,000元+100,000元+130,000元+80,000元=570,00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512萬8,485元【計算式:660,000元+(美金63,000元×起訴時即113年4月23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865)+(港幣570,000元×起訴時即113年4月23日臺灣銀行牌告港幣現金賣出匯率4.207)=5,128,4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787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此部分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附表一: 編號 匯款日期 收款帳戶 金額 1 106年12月19日 台北富邦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富邦656號帳戶) 新臺幣(下未註記者均同)165,000元 2 107年1月4日 台北富邦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富邦936號帳戶) 189,000元 3 107年1月10日 系爭富邦656號帳戶 270,600元 4 107年1月20日 系爭富邦936號帳戶 660,000元 5 107年1月29日 香港恆生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美金31,500元 6 107年1月31日 美金31,500元 7 107年2月14日 港幣130,000元 8 107年2月22日 港幣130,000元 9 107年2月23日 港幣100,000元 10 107年3月7日 港幣130,000元 11 107年3月12日 港幣80,000元 附表二: 編號 匯款日期 收款帳戶 金額 1 106年12月19日 系爭富邦656號帳戶 165,000元 2 107年1月10日 270,600元 3 107年1月4日 系爭富邦936號帳戶 189,000元 4 107年3月14日 Public Bank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美金14,000元 5 107年4月19日 美金9,975元 6 107年5月7日 美金10,000元 7 107年7月20日 渣打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港幣120,000元 8 107年7月20日 港幣120,000元 9 107年5月14日 RHB Indochina Bank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美金28,000元 10 107年7月2日 中國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港幣8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