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PDV-113-金-254-20250328-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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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254號 上 訴 人 王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世昌間因113年度金字第254號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2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26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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