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PDV-113-金-270-20241212-1
字號
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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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270號 原 告 吳姍樺 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律師 郭逸婷律師 被 告 李潔(AMELIA LEE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AMELIA L EE )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需提出最新戶籍謄本(非記事省略戶籍 謄本)以為證明】,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AMELIA LEE ) 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