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PDV-113-金-276-20250203-2
字號
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276號 原 告 曾耘冠 李瑞銀 呂昂軒 羅美怡 陳佩紋 林乃文 林麗蓉 張玉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民國114年1月2日、送達原告曾耘冠、李瑞銀、羅美怡,於113年12月20日送達呂昂軒、林麗蓉,於113年12月23日送達陳佩紋、林乃文,於113年12月24日送達張玉珍,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