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PDV-113-金-78-20250113-3
字號
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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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78號 上 訴 人 許景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奎銘、許嘉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735,515.61元 ,依臺灣銀行歷史匯率收盤價,上訴時(民國114年1月8日)臺 灣銀行美金之現金賣出匯率為1:33.16,折合新臺幣為24,389,6 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 ,389,6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7,698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