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等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PDV-113-金-83-20250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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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83號 原 告 吳凱旋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律師 顏伯勳律師 被 告 呂政緯 訴訟代理人 鍾慶禹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旻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18日下午4時,在本 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 ,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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