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PDV-113-金-99-20241111-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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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9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牧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薰葶等間因本院113年度金字第9 9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83,000元(計算式:33000+99000 0 +165000+495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597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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