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PDV-113-除-1205-20241015-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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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05號 聲 請 人 王秀秋(即李清芬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 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68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1 500 002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225 003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1 243 004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