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DV-113-除-1319-20241128-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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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19號 聲 請 人 陞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柏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131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陞豐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3年4月22日 10,044元 RA1012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