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PDV-113-除-1320-20241007-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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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20號 聲 請 人 匯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即匯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 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482號公示催 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前就附表所示及其餘14張股票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本院於113年9月10日所為判決,未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判決而有裁判脫漏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核無不合。爰依聲請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4-8 1 500 002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469-5 1 250 003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1882-3 1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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