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PDV-113-除-1353-2024102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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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53號 聲 請 人 劉玉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簡辰峰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35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劉岱畇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西門分行 113年4月19日 300,000元 CA61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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