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PDV-113-除-1393-20241023-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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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93號 聲 請 人 蔡鄭梅 代 理 人 蔡孟儒 居台南市○○區○○路00巷000號(送達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139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備考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078599 1 46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