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PDV-113-除-1412-202410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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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12號 聲 請 人 吳美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85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0 1 1000 002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0 1 1000 003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 0 1 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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