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PDV-113-除-1434-202410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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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3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434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發票地 001 碩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張翠娥、王玥民、王偉民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或其指定人 82年12月8日 未記載 15,000,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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