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DV-113-除-1435-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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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35號 聲 請 人 陳紫嬌 代 理 人 張林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46號公示 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3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43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0474497-3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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