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PDV-113-除-1463-20241008-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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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63號 聲 請 人 鼎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月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規 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附件:發票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景福宮,付款人為安泰商業銀行 農安分行,發票日為113年2月23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14,175元,支票號碼為CB0000000之支票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