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PDV-113-除-1470-2024100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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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70號 聲 請 人 倪崇人(即倪燕貞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2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 25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9月9日屆滿(因同年9月7日、8日均為假日,故以次日為末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A類型 12-D0-00-000000-0 1 1000 002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A類型 12-D0-00-000000-0 1 1000 003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A類型 12-D0-0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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