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PDV-113-除-1471-202410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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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71號 聲 請 人 巨將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遠 代 理 人 吳沐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滿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47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申報權利期滿日 (民國) 1 巨將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113年3月8日 9,000元 BA0344355 6個月 113年7月2日 2 巨將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113年4月8日 9,000元 BA0344356 7個月 113年8月2日 3 巨將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113年5月8日 9,000元 BA0344357 8個月 11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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