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PDV-113-除-1476-202410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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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76號 聲 請 人 瑞士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俊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47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京城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111年10月3日 2,970,661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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