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PDV-113-除-1495-2024100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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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95號 聲 請 人 江宇偉(即江秋榕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49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4-ND-0000000-0 1 1000 002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4-ND-0000000-0 1 1000 003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4-ND-0000000-0 1 1000 004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4-ND-0000000-0 1 1000 005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4-ND-0000000-0 1 1000 006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4-NX-0000000-0 1 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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