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PDV-113-除-1498-2024111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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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98號 聲 請 人 翁麗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獲 准(案列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960號),於民國113年6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期間3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又於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49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78ND336355 7 1 1000 002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78NX127622 4 1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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