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PDV-113-除-1499-20241022-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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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9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陳依伶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黃綵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49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1-NX-0009570-9 1 72 002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49408-0 1 5 003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4-NX-0163799-0 1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