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PDV-113-除-1508-202411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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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08號 聲 請 人 鄭惠如(即辛爾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6號公示 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78-NX-10444-5 1 100 002 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78-NX-17856-4 1 30 003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9-ND-0199892-1 1 1000 004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99848-6 1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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