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DV-113-除-1510-20241129-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10號 聲 請 人 陳碧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92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3年9月17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月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