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PDV-113-除-1511-2024101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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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11號 聲 請 人 胡秀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4日屆滿(因113年9 月12日為假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同年月14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51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胡秀金 華南商業銀行中華路分行 113年5月20日 60,638元 SD1884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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