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PDV-113-除-1516-2024102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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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16號 聲 請 人 劉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3日屆滿(期間之末 日113年9月21日為週六、翌日為週日,順延至同年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79NX0226943-3 1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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