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PDV-113-除-1516-20241025-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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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16號 聲 請 人 劉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3日屆滿(期間之末 日113年9月21日為週六、翌日為週日,順延至同年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79NX0226943-3 1 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