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PDV-113-除-1517-202410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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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17號 聲 請 人 謝孟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48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51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儒碩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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