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PDV-113-除-1518-2024110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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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18號 聲 請 人 蔡富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17號公示催 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51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D0105905 4 1 1000 002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29409 3 1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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