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PDV-113-除-1520-20241101-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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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20號 聲 請 人 劉原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14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59154-5 1 1000 002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59155-7 1 1000 003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59156-9 1 1000 004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X-0007568-0 1 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