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DV-113-除-1522-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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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22號 聲 請 人 陳文郁(即周振成之繼承人) 周修德(即周振成之繼承人) 周修儀(即周振成之繼承人) 周澤宇(即周振成之繼承人) 兼 上四人 代 理 人 周貞廷(即周振成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52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萬得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7-01-0013529 1 5581.8 002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萬得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7-01-0016403 1 2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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