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PDV-113-除-1523-20241029-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23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榮譽國民之家(即 劉美如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游文勇 代 理 人 方俊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74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1605-71-NX-021246-5 1 2 002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81-NX-091654-8 1 60 003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81-NX-196086-7 1 275